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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重视反倾销会计的作用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0-25 15:55:58 来源: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发展和综合国力显著增强,我国进入了贸易争端多发期。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从1995年至2004年,我国连续10年成为全世界反倾销头号目标国,共遭受反倾销调查390起,每年因国外的反倾销与倾销所造成的损失达800多亿元。面对严峻的形势,充分发挥反倾销会计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迫切需要。反倾销会计,是指会计主体运用反倾销法和国际贸易知识,就反倾销中的问题提供会计支持,进行会计规避、举证、调查和鉴定的活动。尽管反倾销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不同,但两者密切相关。因此,在企业会计实践中,应充分发挥反倾销会计的作用。

加强会计规则选择的通用性和法规性

通常情况下,企业财务会计主要是处理企业常规业务,对会计规则的选择基本上依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反倾销会计中,企业面对的是涉及国际性交易和多种法律约束的复杂业务,这就要求会计必须注重在相关法规框架下对会计规则的选择。首先,应合理透彻地理解国际反倾销法中涉及的会计规则。比如,国际反倾销法有关会计规则中关于反倾销调查接受企业会计记录的条件与反倾销案件中产品成本范围的界定。《WTO反倾销协议》第2条规定:“成本通常应以被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者保存的记录为基础进行计算,只要此类记录符合出口国的公认会计原则并合理反映与被调查的产品有关的生产和销售成本”。《欧盟反倾销规则》第2条第5款规定:“如果被调查的当事人所保留的记载符合有关国家普遍接受的会计学原则,而且表明这些记载合理地反映了与被审议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有关的成本,通常应根据这些记载来计算成本”。上述规则表明,在调查出口商或生产者保存的会计记录,确定出口产品成本时,会计记录要符合“有关国家普遍接受的会计学原则”,即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这说明,反倾销会计下保存的会计记录必须选择国际会计准则,或与其一致的相关会计规则。如果企业财务会计的记录不符合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反倾销会计就必须重述业务记录,以保障会计记录的合法性。另外,《WTO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2款规定:“如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特殊市场情况或销售量较低,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比较,则倾销幅度应通过比较同类产品出口至一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确定,只要该价格具有代表性,或通过比较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一般费用及利润确定”。《欧盟反倾销规则》第2条第3款规定:“如果在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或者没有充分的相似产品的销售,或因为特殊的市场情况,这种销售没有适当的可比性,相似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根据原产地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一般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来计算,或者根据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向一个适当的第三国出口的具有代表性的价格来计算”。规则表明,法规所认定的产品成本是指“生产成本”加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一般费用及利润”。显然,反倾销会计核算产品成本与我国企业现行会计核算的产品成本不同,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
反倾销案件中确定产品生产成本是一个核心问题,企业会计对产品成本的计算直接影响判断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成本计算直接受企业会计准则的影响,选择不同的会计准则计算同一产品的成本很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尽管我国已颁布了会计新准则,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了趋同,但企业尚未实施新准则,现行会计规则与国际惯例存在一定差距,这就会导致调查机构对我国企业的产品成本和会计资料不予认可,因此为了在反倾销中获胜,企业会计必须在遵守法规的前提下合理选择与应用会计准则,同时改进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在反倾销应诉中,会计能否提供可靠和相关的会计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对会计规则的运用质量。所以,反倾销会计要跳出会计核算只按我国会计制度的习惯,扩展规则视野,系统理解相关法规体系,并合理运用,才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所提供的信息能支持反倾销调查应诉。
此外,从目前来看,国际会计准则是大部分国家所接受的高质量的会计准则。自2005年1月1日,已经有90多个国家表示要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随着我国经济开放程度越来越高,活跃在国际贸易中的我国企业更需要首先在会计准则上国际化,我国在2月15日公布的39项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因此,从防御反倾销的角度,企业会计应尽可能地应用新会计准则,提供可以获得国际认可的会计信息。

建设规范的日常会计核算系统

反倾销会计所提供的信息主要是关于本企业的财务资料以及国内同类产品出口厂商的基本资料。因此,企业日常会计核算系统是反倾销会计提供有效信息的保证,在企业经济活动开始就要有证据表明,企业的财务会计系统运转是正常的,这就要求日常会计工作必须规范。
首先,规范会计核算系统,要遵守会计准则,建立一套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账目清楚的会计账簿,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基本财务报表,这样才能在反倾销应诉中增强抗辩能力。运用合规的核算体系进行成本核算,准确计算产品的单位成本和总成本。从反倾销会计举证的角度看,成本核算更重要,因为在一定意义上,存货价值、利润数额、现金流量等都是成本核算的结果,而成本核算又涉及到核算模式选择、间接成本分配、约当产量计算、完工与未完工产品的划分等若干方面。这些方面的会计处理规范,企业才能有效提供其产品正常价值计算所需要的资料,获取市场经济地位。另外,企业的原始凭证如生产记录、购销合同、发票、运输单、保险单等资料必须可靠,记账凭证、记账簿要完整,其处理方法要符合国际通行惯例,并能在相关会计资料之间具有可验证性。规范有效的会计核算系统能保证企业在遇到反倾销调查时迅速、准确地应对。
其次,规范会计核算系统,要符合企业内部控制的要求,以保障会计核算系统合法合规,核算的数据或信息相互勾稽、真实完整。健全的内控制度,是企业自我约束的手段,用来保障信息真实完整和财产完整无损,保障战略实现和经营效率,进而通过反倾销检验。同时,还要采用审计制度进行外部约束。欧盟在判定“特殊市场经济国家”企业是否完全符合市场经济条件时,其会计标准是“企业有一套明晰的基础会计账簿,该账簿需按国际通用会计准则进行过独立审计并具有通用性”。由此可见,企业会计应按国际惯例进行独立审计,即企业的财务报表每年都要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有些企业在应诉国外的反倾销调查时所提供的成本资料遭到质疑,就是因为没有经过独立审计。

还有些企业在应诉时进行突击审计,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可信性较差。企业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时,应尽可能选择有影响的、知名度高的会计师事务所。

实施竞争对手会计

传统企业会计偏重财务会计信息,主要关注企业自身的会计核算问题。在应对国际反倾销中,会计工作不仅要规范内部的财务、详细记录产品的成本核算,还要了解与掌握竞争对手的相关信息,以帮助企业应付竞争局面和规避、迎战国际反倾销诉讼。这就要求企业应用竞争对手会计。竞争对手会计是通过提供竞争者成本资源、成本结构、产品研发、市场份额、经营策略等财务与非财务信息,并进行深入分析,以帮助管理者进行战略定位,保持相对竞争优势,获取超额利润的一种现代会计管理方法。发达国家在应对倾销与反倾销方面,都应用了竞争对手会计。
在国际反倾销领域,竞争对手会计发挥的主要作用是,监测公司国外竞争对手的营销情况,为规避和应对反倾销诉讼服务,为应诉选择合适的“替代国”提供依据。目前,由于美国、欧盟等仍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倾销或损害时必须用“替代国”的办法。因此,我国应诉企业选择一个合适的“替代国”就成为能否胜诉的关键,同时必须迅速获得该替代国有关企业的成本构成和销售价格资料。企业通过建立竞争对手会计,可以在未发生涉诉问题时,就积累了境外主要竞争对手的财务信息资料,一旦涉诉,就能根据竞争对手会计信息,选择对我方有利的具体替代国方案并进行充分的会计举证。
竞争对手会计以相对成本、相对市场份额的相对指标计算和分析,向管理者提供的是比较竞争成本和比较竞争优势的信息。竞争对手会计信息包括竞争者的财务与非财务信息,具有战略相关性与多元化特征,为企业有效实施竞争对手分析提供了可能。竞争对手分析可帮助企业预测竞争对手的行动,防御竞争对手的进攻,吸取竞争对手的经验和教训。它可以使管理者对企业所处的竞争地位有一个比较清醒的认识。在应对国际反倾销中,竞争对手会计的关键是确认竞争对手,收集竞争对手会计信息,选择获取信息渠道及获取信息的方法。
企业确认主要竞争对手应从企业归属开始。在倾销与反倾销中,参与国际化经营的企业应明确与自身处于同一产业、生产相似产品、挤占同一市场的主要竞争者,用竞争对手会计为所关注的竞争对手建立专项信息档案,并要随时维护和更新信息。
从应对反倾销的角度,竞争对手会计所提供的信息应包括:竞争对手的产品在本国市场销售价格与数量,在第三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与数量,在与我方竞争市场上的销售价格与数量;竞争对手产品的生产成本要素、成本结构、费用开支、市场份额、经营策略;竞争对手相同产品的原产地或出口的分布情况,以及与其关联的企业。在收集信息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合法性原则。通过公开财务报告、竞争对手广告、行业分析报告、政府统计公告、贸易金融报道、产品技术分析、行业协会、行业专家顾问、共同的供应商和顾客、竞争对手的前雇员等渠道获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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