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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议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0-25 15:51:13 来源:

浙江省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大省,目前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浙江省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很多问题,其中,融资难是最突出的问题。信用担保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种有效途径,对浙江省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自1998年开始建设,有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和事业法人三种形式。经营模式依据承担风险和服务范围不同分为开放型、半开放型和封闭型三种。其中,开放型不分区域,可为所有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半开放型是先为担保机构的出资人或会员提供担保,或为一些品质较好的其他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封闭型是只为担保机构的出资人或会员提供担保。但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信用担保的外部环境问题。(1)担保业法律法规不健全。现行的《担保法》侧重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缺乏公平、对等的法律保护。虽然《中小企业促进法》已颁布,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等配套措施至今仍未出台,导致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依据、地位、职能等缺乏法律支持,处于弱势地位。浙江省也没有出台相关的地方法规。(2)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不够紧密。一些金融机构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存有疑虑,与担保机构的风险合作积极性不高,没能真正建立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从世界各国情况来看,担保机构一般都与银行建立起风险共担的机制,在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合理分配风险担负比例。目前,浙江省大部分担保机构承担100%的担保风险。其余的担保机构,银行一般也只承担30%左右的风险。同时,在担保服务中,担保机构注重中小企业的发展预期,而银行则注重贷款风险和企业存款量。这也制约了担保业务的进一步拓展。(3)再担保机构尚未建立,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无法分散。目前,浙江省已形成近百家信用担保机构的规模,而且机构数量还有增加的趋势。但该省还未建立省级再担保机构,担保机构风险分散的问题仍未解决。(4)社会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浙江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没有设立相关的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投资、贷款、业务咨询等项服务,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开展十分不利。(5)社会信用环境差,企业信用观念淡薄。
2.信用担保的内部机制问题。(1)担保机构规模偏小,担保能力有限,抗风险能力较弱。该省信用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普遍偏小,营运能力较弱。担保机构规模过小,风险承受能力低,加之担保机构的担保收益非常有限,不足以完全解决代偿。一旦发生一笔代偿,就有可能吃掉几笔业务的保费收入,导致信用担保机构畏首畏尾,缩小了担保贷款的放大作用;个别的则是担保资金越赔越少,越担保越担心,直至丧失担保能力。这不仅影响单个担保机构的生存,而且极易引起整个担保业的信用危机。(2)专业人员缺乏,担保环境恶劣。信用担保本身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范围广、内容多,不仅需要具备金融、财务、法律、审计、评估等专业知识,而且还需要具备预测、分析、谈判、社交等综合业务知识,对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稍有不慎就可能带来严重后果。但目前,担保机构的专业人员只有一至二人,且多为聘请的退休人员,无法满足担保机构发展的需要。(3)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和控制机制尚未建立。一些市县政府为了扶持中小企业担保业的发展,对担保机构发生的担保风险给予了一定补偿,但补偿资金十分有限。由于担保机构普遍没有真正建立起有效的风险补偿和控制机制,影响了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据统计,2002年底,有33家担保机构累计发生代偿163笔,代偿总额达3265.63万元,代偿损失达1797.54万元。到2003年6月底,有35家担保机构累计发生代偿148笔,代偿总额上升到3680万元,代偿损失上升到1835万元。

完善浙江省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建议

1.制定科学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总体战略。该省应从整体上规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第一,应成立专门负责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管理部门,保证一系列政策的研究、制定和落实。第二,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在负责制定中小企业中长期扶持政策的同时,还应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设计、论证和建设工作,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进行行业监管,制定业务标准、运行规则和绩效补偿工作。
2.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框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业务由担保与再担保两部分构成,担保以县(市、区)、城市为基础,再担保以省为基础。第一,完善县(市、区)、城市信用担保体系。目前,浙江省仍有19个县(市、区)持观望态度,没有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一个城市只设立一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同时支持按产业或同业公会设立多种形式的、县区范围内的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作为协作银行;贷款风险由银行和担保机构共同承担,担保放大倍数由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商定并报同级经贸委和人民银行批准。第二,加快建立省级再担保体系。要尽快建立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等方式对县(市、区)、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及互助担保机构、商业担保机构进行担保风险分担,同时对全省范围内的担保机构实施业务监督。省级再担保机构的再担保资金来源主要由省级财政出资和各地(市)担保机构的入保资金或各地(市)政府按比例投入的财政资金组成,主要任务是解决省内各地(市)担保机构的再担保问题。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之间应按照担保机构承担主要风险、再担保机构承担部分风险的原则,约定风险承担比例。
3.确定适当的担保比例和担保规模。担保机构应选择参与积极性高、资信度好的商业银行作为开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协作银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与协作银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范围、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违约责任、代偿条件等内容。尽量避免全额担保,应建立担保机构、银行和企业共担风险的机制,以使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共同承担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风险,防止协作银行的道德风险。担保机构应定期审查银行的担保贷款业绩,同时通过提供适量抵押等方法增强中小企业的风险责任,以此降低风险和减少损失。对目前协作银行不愿承担任何风险的做法,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引导协作银行在风险分担和业务开展上积极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
4.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第一,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如审、保、偿分离制度,担保限额审批制度等,为风险的防范提供制度保证;信

用担保机构应建立准备金制度,以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对贷款额较大或时间较长的被担保企业,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第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管机制。应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管机构,构建省级和地方相互配合、以地方为主的纵向监管体系;应培育独立、权威的中小企业资信评级机构,制定统一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对企业和担保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应建立中小企业财务报告公开制度,强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监督职能,提高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第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中小企业信用征集和评价为中心的信用担保征信制度。信用征集和评价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良性运营的重要保证。目前,该省征信体系的建设刚刚起步,大量有用信息分散在诸如工商、银行、税务、海关、公安等部门,信息不能流动、共享、公开查询,大量信息资源被闲置和浪费。政府应发挥积极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开放数据,全面推动征信体系建设。
5.拓宽资金来源与融资渠道。政府的财政资金是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资金的主要来源。现阶段,政府应对信用担保机构进行有力的资金支持,通过在财政预算中定期投入、定期拨付,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的启动资金和补偿资金。同时,建立定期的补偿基金制度和给予担保机构税收方面的优惠和减免,补充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此外,应鼓励吸收社会捐助资金。对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基金应给予税收减免优惠,鼓励其进行资本金内部补偿。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外部补偿主要是通过私募和上市募集资金,应给予相应的政策鼓励其融资。应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基金,用以弥补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损失。还应鼓励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吸引上市公司投资。
6.建立地方法规。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信用担保业法律建设滞后的问题,建议该省相关部门率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业务范围与种类、从业人员资格、财务及内部控制、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等问题进行研究,尽快出台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地方法规。
7.提高人员素质。由于担保行业本身具有特殊性,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加上担保机构由于投资主体不同,体制形式各异,造成人员来源渠道多,素质参差不齐,对担保业务的适应性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政府主管部门、担保机构都要加强专业人员的培养与培训工作,实施灵活高效的育人、选人、用人机制,尽快建设一支具有较强专业素质的人才队伍,为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8.尽快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应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的技术支持体系、信息咨询体系、人才开发体系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咨询、培训、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以提高中小企业偿债能力,降低担保代偿风险。
9.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应组建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同业公会,吸收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互助担保机构以及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商业担保机构成为会员,该公会应由省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负责组建并承担具体事务,接受同级政府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管。
责任编辑/丛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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